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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师德先进集体、师德标兵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坚持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规划(2019-2022年)》,学校决定评选“中国人民大学师德先进集体”和“中国人民大学师德标兵”,对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师德榜样人物进行表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先进集体的表彰范围为我校各单位基层组织,包括系(所)、教研室、实验室、科室等,以及完成学校或单位部署安排工作任务、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群体;师德标兵的表彰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条 师德先进集体、师德标兵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严格遵守评选程序,采取民主集中、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师德先进集体评选对象要做到集体所属全体成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无违规违纪问题,并在以下方面起到表率和引领作用:

(一)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工作,将师德建设纳入本部门整体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把师德建设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为和谐校园建设、教风建设、学风建设和校风建设作出贡献,积极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

(三)师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注重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为师德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积极开展师德教育、研讨和宣传等活动,注重发挥师德先进的引领作用,大力宣传师德榜样人物事迹。

(五)认真完成学校或单位部署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在师德师风表率和引领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师德标兵评选对象应近三年年度考核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问题,并在以下方面起到表率和引领作用: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全心全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道德情操高尚,充分发挥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弘扬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职业规范、学术道德。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不良风气及不文明现象,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潜心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真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建立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长期投身于一线教学实践岗位,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教育成效显著。

(四)严谨治学,潜心问道,勇于探索,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把科学研究、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同塑造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充分激发学生创造活力、挖掘创新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着力发现、培育创新型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传播优秀文化。坚守廉洁自律,清廉从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协作精神,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声望,能够充分展示新时代人民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第四、第五条所列条件,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标兵的推荐工作。对接受学校或单位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务、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要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七条 学校依托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成立“师德先进集体、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奖项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对候选集体和候选人进行审核评选,并确定推荐的入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评选名额与评选程序

第九条 候选集体和候选人由各单位组织推荐。学校原则上每年评选 5个“中国人民大学师德先进集体”和10名“中国人民大学师德标兵”。每个单位可推荐1个候选集体和1名候选人,教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单位最多可推荐2名候选人。

第十条 各单位在广泛征求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教师党支部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基础上,按照评选条件和名额择优推荐候选集体和候选人。候选集体和候选人名单需经各单位党组织会议讨论研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候选集体和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将推荐材料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候选集体和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组织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对推荐候选集体和候选人进行评选,确定推荐的入选名单。

对于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集体和候选人,取消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的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推荐的入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为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标兵颁发获奖证书以及相应数额的奖金。师德先进集体奖金为10万元/个,师德标兵奖金为5万元/人。

第十四条 荣获“师德标兵”称号者,获奖记录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在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推荐我校北京市师德榜样(先锋)候选人时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学校举行颁奖仪式,广泛宣传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标兵的典型事迹,积极营造尊师敬教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幼儿园的师德先进集体、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8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