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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师选聘师德师风综合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拟选聘教师的综合考察,严把拟选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关,深入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师 德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 师〔2019〕10 号),《中国人民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字〔2018〕41 号)、《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8-2019 学年校政字 57 号)、《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师资博士后选聘工作办法》(2019-2020 学年校政字 5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聘学校事业编制教师岗位的人员, 包括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内地院校应届毕业生等。选聘学校事业编制非教师岗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教师选聘的首要位置。学校及 学院要严把选聘入口关,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业务 能力双重考察,全面、深入考察拟选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情况,凡未通过考察者,不得选聘。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教师选聘师德师风综合考察工作在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和人事处牵头组织、协调,各学院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是所在学院教师选聘师德师风综合考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应牵头组织包含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 党支部)和行政班子成员、拟选聘教师所在教研室(系)和教师 党支部负责人等在内的学院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四人以上),具体开展拟选聘教师的师德师风考察工作,形成拟选聘教师的师德师风考察鉴定报告,提请学院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学院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是中共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考虑非中共党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系)主任;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与拟选聘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其他特定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考察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师德师风是指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具体考察内容包括:是否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

第八条 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工作应当遵循同行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调阅材料与函询谈话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九条 拟选聘教师的师德师风考察鉴定报告应包括拟选聘教师基本信息、考察基本过程、访谈人员情况和考察鉴定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工作应遵循“学院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综合考察——学院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讨 论形成鉴定意见——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形成最终鉴定意见”的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全方位了解意向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师德师风及奖惩情况,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征询意向人选的导师或合作导师意见;

(二)征询意向人选原所在单位同事及同学等相关人员意见;

(三)征询意向人选所在专业同行专家意见;

(四)征询意向人选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教研室(系)意见。此阶段考察工作应充分尊重意向人选意见和其原所在单位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工作结束后,学院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应形成初步考察意见,作为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委员会进行选聘论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人才办或人事处组织的学校教师选聘组织初步审议通过拟选聘教师人选后,学院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应继 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全方位深入了解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师德师风及奖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查阅个人人事档案:重点查阅组织考察、鉴定材料, 组织审查、廉洁情况材料,违法违纪及处分等材料。

(二)召集相关人员访谈:导师或合作导师,原所在单位同事及同学(两人以上,由原所在单位指定)等。

(三)征询拟选聘教师所在学院教研室(系)、教师党支部意见。

        如果拟选聘人选是外籍教师或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应征询其导师或合作导师,同事及同学(两人以上,由原所在单位指定)的评价意见;在国内取得学位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原则上应同时征询其国内最高学位阶段所在单位学院(系)党组织的意见。

考察工作结束后,学院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应当将考 察鉴定报告提交至学院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充分讨论,形成综合考察鉴定意见。全部考察工作完成后,学院应将《中国人民大 学拟选聘教师师德师风综合考察鉴定表》、考察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至人事处。

对拟从国内其他单位调入我校的教师,需由原所在工作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党组织出具《拟调入人员廉洁情况考察表》,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至人事处。

人事处及时将拟选聘教师综合考察鉴定、廉洁情况考察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至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 审核后,出具师德师风最终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拟选聘教师通过思想政治素质及师德师风考察, 方可进入学校人事部门后续正式聘用程序。

第十四条 加强对选聘教师的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表现,对不合格教师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监督、申诉和问责

第十五条 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工作受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应认真受理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管理权限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二)发现问题线索后故意瞒报、漏报;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违反上述情形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学校依据《中国人民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或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党委会第120 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