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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校“双一流”建设目标,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 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将师德建设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和奖惩等的重要内容。教师有师德师风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科研、人才、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人才办、人事处、学生工作部、校工会、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五条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各学院(系)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负责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各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六条  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确基层党组织要在把好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中发挥作用。为教师党员教育提供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教师党员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专业素养与人文情怀,发挥教师党员在教学育人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九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学习,引导教师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做好新教师入职教育。在新教师岗前培训中开设理想信念、师德师风、校史校情等专题教育,推进新教师助教制度,通过教学名师的传帮带,发挥优秀教师的师德榜样影响力。


第十一条 做好教师发展培训。完善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提高师德修养为核心、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培训、教学提升培训、案例教学培训等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实施“海外留学归国教师国情教育计划”。通过讲座、考察、挂职、调研等形式,帮助海外留学归国教师加深对中国国情、社情和民情的认识与了解,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


第十三条 开展研究生导师服务支持计划。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教师社会实践。鼓励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社会服务,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十五条 推进教师荣退制度。开展退休谈话,为退休教师举办荣退仪式,体现学校尊重人才、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 


第十六条 表彰师德先进典型。设立“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师奖”,开展吴玉章奖、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从教三十年”教师等评选表彰工作,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弘扬先进模范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修身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七条 加强师德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通过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教师团队的感人事迹,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倡导师德教育宣传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组织高水平的教师思政工作团队开展师德课题研究,提高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和长效性,提升教师师德建设的科学性。


第三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师德考核评估机制。强化人才引进、职务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师德师风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 建立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师德考察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评估工作,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各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负责协助各单位党组织对引进人才的师德师风审核评估,凡未通过者,不得聘用和引进。


第二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合教师学年考核进行,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分别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进行考评。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通知单位和教师本人,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于考核结果通知下发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师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在学校教师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建立违反师德行为惩处机制,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等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相关调查和受理程序,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在学校教师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等方面,设立师德师风评估环节,师德师风不合格者不得聘用和录选。


第二十六条 强化师德监督。建立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大学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35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