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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健全和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北京市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主要是指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以《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为依据。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是学校统筹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和调查处理。

各二级单位成立的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作为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的分会,负责各单位师德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科研、人才、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

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共同担任。

第七条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受理和调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秘书处或二级单位举报我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二级单位直接接到的举报应在 24小时内报告秘书处。学校相关部门接到的涉及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应及时移交给秘书处。

其他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受理处理与师德失范相关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举报,处理结果应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范行为的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经由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秘书处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举报提出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师德失范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之内。

第十一条 秘书处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四)超出举报时限的;

(五)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十二条 秘书处接到与师德失范相关的举报后,对于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处理的,移交相应单位,处理结果应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受理处理的举报,秘书处应指定专人或委托相应二级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应由不少于三人组成的初查小组进行,初查小组至少一人为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委员或二级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委员。

初查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并形成书面初查报告。举报情况较为复杂的,经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初查时间。  

第十四条 秘书处审核初查报告,提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建议,经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形成是否正式受理的书面决定,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关处理:

(一)举报人认可不予正式受理决定的,应签字确认。

(二)举报人认可正式受理决定的,进入正式调查和处理程序。秘书处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关调查程序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举报人不认可不予正式受理决定的,应书面提出不认可的理由,并提供新的证据。秘书处根据新的证据和理由提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针对正式受理的举报,秘书处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提出成立专门调查小组的建议,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开展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限。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秘书处。

第四章 审议和处理

第十七条 秘书处审核调查报告并报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情节较轻的,处理建议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即生效。

情节较重及以上的,秘书处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建议,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秘书处召集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会议审议采取表决制。有关调查认定和处理建议,需经过委员会充分讨论,由参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表决事项赞成票达到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投票应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分会)委员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调查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条 参与调查、审议的所有人员应对调查和处理相关的任何情况保密,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及二级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在学校评奖评优、教师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可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前述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处理期满后,处理自然解除。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解除后,相应导师资格不视为自动恢复。

第二十二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可取消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 情节较重及以上应给予处分的,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等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中共党员,其师德失范行为同时违反党纪党规的,另按党纪党规处理。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起草处理决定,报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通报。处理决定应当说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向学校党委常委会通报处理决定后,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被举报人、相关单位并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举报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处理。举报人为中国人民大学在校学生的,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恶意诬告的举报人为校外人员的,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申诉、监督和问责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提请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师涉嫌师德失范、已经被正式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教师在被正式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教师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中国人民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均交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73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