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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职工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水平,确保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扎实有效开展,根据中央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要将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全面提升思想政治素质、承担立德树人使命、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必修环节,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单位、学校党政部门、上级组织或主管单位举办的各种思政理论和形势政策类学习、研讨、实践、调研活动,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切实保证学习成效。

第二章 学习目的、内容

第三条 学习目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职工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觉悟、理论素质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教职工了解和掌握国家大政方针,主动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提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校的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作用。

第四条 学习内容。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重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为基础,坚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一流大学建设目标使命、改革发展中心工作,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一是坚持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精心研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典原著,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二是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从历史经验中汲取丰富营养,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和主线、主流和本质。三是及时学习中央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及时学习领会党中央、教育部、北京市以及学校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四是认真贯彻《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学习“人民教育家”和“师德标兵”等先进人物感人事迹,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教师标准,自觉崇德修身,增强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五是主动学习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各种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 学习形式、时间

第五条 学习形式。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要遵循导向鲜明、重点突出、全面覆盖、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以学有成效为目标。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党委工作规划和部署,建立经常性学习机制,针对不同教职工群体的思政理论学习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如每年开展党员干部思政理论集体学习、定期发布党支部思政理论学习指导意见等。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特点,将思政理论学习相关内容和要求融入教职工职业规划和事业发展全周期,与党支部学习、党支部组织生活、各类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结合起来,相辅相成。各基层党支部要认真分析教职工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创新思政理论学习形式,鼓励开展如主题发言、观看影像、讨论交流、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运用好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学习平台,不断扩大学习的覆盖面和参与度,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调动教职工参加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条 学习时间。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切实保证学习时间,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原则上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学期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每位教职工每学期每月参加各类集中学习活动不少于1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和组织安排,党委其他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分工合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承担本单位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主体责任,通过基层教职工党支部具体落实学习方案、统筹学习活动、督查进展成效、提供保障条件。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教职工学习给予指导支持和密切配合,自觉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九条 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及相关活动组织、课程建设、课题研究、宣传交流等费用要纳入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学校党委统一指导监督全校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在学校党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宣传思想等工作中专门进行部署。学校党委常委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安排相关工作,并向全校传达通报。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指导、督促、考核各单位组织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将相关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党组织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和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各部门要细化落实教职工参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具体要求,定期指导、督促本单位教职工参加学习,建立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教职工参加集中学习出勤率、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讨论交流记录,学习心得撰写情况等。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制度,不得无故缺席,因事和因公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办理请假手续,并及时补课。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网站、校报、橱窗、微信、微博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在理论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努力在全校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宣传学习动态、特色、经验和成效,对学习过程中形成的高质量学习成果,及时整理汇总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11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