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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中国人民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等相关文件,结合中国人民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师德考核居于教师考评体系的首要位置,是高校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师自觉担当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师德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制度刚性约束、日常教育督导与自我修养相结合,正面表彰激励与负面严肃惩处相结合,发挥师德考核的导向作用,建设学校师德师风良好生态。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中国人民大学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在岗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师德考核的领导机构是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牵头组织、协调和指导,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师德考核实行年度考核,采取个人自评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次

第七条 师德考核主要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内容涵盖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八条 师德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师德事迹突出,在本单位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师德考核可为优秀。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联合部署年度师德考核工作,与教师年度教学考核同步进行,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二)学校制定《教师师德考核自评表》,二级单位组织教师自评。

(三)二级单位对照有关规定,发挥本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作用,结合教师自评情况,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师德考核具体办法。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对拟作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应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二级单位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确定师德考核结果,报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五)师德考核结果出现较大争议时,应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依规研究确定。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在考核结果通知下发的7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认可的,可在复核结果通知下发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受理申诉,做出师德考核的最终认定。

(六)师德考核工作结束后,师德考核结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存档。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纪律处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合格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权益。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73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