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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教师职业道德,指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第八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九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第十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一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第十二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第十三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四条 教师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不良后果。

(四)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造成不良后果。

(五)与利益相关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损害学生合法权益,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或教唆学生对其他学生有前述行为。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在人才培养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教师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故意重复发表学术成果或不当署名,包括没有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三)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数据或文献,或者在学术评价中提供虚假信息。

(四)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造成不良后果。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文或者为他人**文。

(六)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七)在科学研究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教师在学校管理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审、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参加由在校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五)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未经学校允许,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在学校管理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教师在社会活动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规范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秩序。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陷害他人。

(三)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四)恶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五)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六)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七)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

(八) 在社会活动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申诉等,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73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2017-2018学年校政字25号)同时废止。